凌女士问:2006年她和丈夫婚后长期未生育,2011年背着丈夫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后丈夫知道了,急切要求堕胎,她不愿意。2012年生下一小男孩,丈夫仍不肯接受,2012年5月丈夫意外去世,请问小孩是否有继承权?
李培东律师答:根据《继承法》第五条,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开始继承。依《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法所说子女指与被继承人构成法律关系之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是法律关系之子女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本案中由于凌女士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她丈夫也一直不接受,故该所生小孩与凌女士丈夫无法律上之父子关系。因此,此小孩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