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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加食用香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07
核心提示: 2008年11月19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该规定指出,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008年11月19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该规定指出,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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