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婴童  孕婴  奶粉  孕婴童  上海  孕妇装  婴童用品  广州  母婴  深圳 
 
当前位置: 首页 » 孕婴童资讯 » 育儿资讯 » 正文

企业不得安排孕妇在33℃以上环境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1-06
核心提示:广东省政府昨日公布《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得安
广东省政府昨日公布《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得安排孕妇在33℃环境工作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是,日最高气 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 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 作业劳动者加班。

  《办法》第十一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高温津贴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办法》还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用人单位违反该《办法》,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办法》还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在高温下工作中暑,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孕婴童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孕婴童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粤ICP备07001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