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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万元卖掉亲生儿子 狠心父亲被判刑五年没收非法所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8
核心提示: 以经济困难、生活条件不好为借口,一位父亲竟狠心卖了尚在襁褓中的亲生骨肉。  37岁的安康市旬阳县石门镇木瓜村村民李某,与
    以经济困难、生活条件不好为借口,一位父亲竟狠心卖了尚在襁褓中的亲生骨肉。
 
 
  37岁的安康市旬阳县石门镇木瓜村村民李某,与庹某婚后生有一子一女。2014年11月24日,妻子庹某又在西安一医院生下一男婴,李某决定将男婴送给他人收养,经人介绍,李某欲将男婴交给家住河南兰考县的聂某收养。
 
  在孩子出生的第二天,李某与聂某的父亲聂某某通过电话进行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商定支付给李某6.5万元“营养费”。
 
  2014年11月26日,聂某某与其侄媳王某从河南兰考县来到西安,二人一同前往医院并谎称是父女关系,王某声称本人不能生育想抱养此男婴。次日,聂某某、王某二人又前往李某在西安的租住屋,在支付给李某6.5万元后将孩子抱走。聂某某将该男婴带回河南兰考县后交由聂某抚养。而庹某却以为孩子只是被河南一户人家抱养,并不知孩子被卖。
 
  旬阳县公安机关接到村民举报后,口头传唤了李某并进行询问,李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缴纳所得赃款2.8万元。
 
  旬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并就“营养费”数额与他人讨价还价,且索要的所谓“营养费”远远超出生育子女的医疗、营养所需,获得的钱款也未全部用于“营养费”补贴,而将大部分用于还债及其他支出,其非法获利目的性明确,并非是普通的民间收养,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因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出卖自己亲生子女时有迫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并在案发后能积极上缴赃款,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6500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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