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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为捡玩具不幸被车撞伤 家长担部分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2
核心提示:  王女士带着4岁的女儿小萌(化名)过马路时,小萌为捡玩具不幸被车撞伤,王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以小萌的名义将董先生起诉
  王女士带着4岁的女儿小萌(化名)过马路时,小萌为捡玩具不幸被车撞伤,王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以小萌的名义将董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近日,昌平法院依法判决肇事司机董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则因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自行承担20%的损失。

  2012年7月的一天,王女士带着孩子过马路,小萌手中新买的玩具掉在地上,便挣脱母亲的手转身去捡玩具。此时董先生恰好驾车经过,躲闪不及将小萌撞伤。事发后,他将小萌送到医院。最终小萌被诊断为上下唇外伤性穿透伤,面部皮肤擦伤等。交通部门认定董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带着一个4岁的孩子横过道路,应尽到特别注意义务,但其未及时阻止小萌在横过马路后掉头往回奔跑,因此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董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萌一方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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