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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状告儿媳讨要养育孙女抚养费胜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4
核心提示:今年6月,家住阜康的73岁老人马俊华把自己的前儿媳马英芬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己独自抚养孙女马雪睛11年的抚养费114378元。法院

今年6月,家住阜康的73岁老人马俊华把自己的前儿媳马英芬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己独自抚养孙女马雪睛11年的抚养费114378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马英芬付原告马俊华补偿费110000元

  马俊华的儿子马海兵于2002年8月21日被他人用刀致死,儿媳妇当年8月30日抛下女儿离家出走,至今从未支付过马雪晴的抚养费。而马英芬声称自己是在2004年5月因再婚才离开家的,在这之前她尽到了抚养女儿的义务。她还说,抚养是父母双方的义务,马海兵去世后,是马俊华自动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这其中就有女儿的抚养费。而马俊华计算的抚养费数额也过高。另外,马俊华在2006年就给孙女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孤儿救助手续,每月都发放救助费。女儿及亡夫马海兵的土地已被征迁,他们的土地征迁款现也在马俊华手中。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马俊华自2004年5月起至今一直在供养和照料被告马英芬与马海兵的婚生女马雪睛,而被告马英芬未曾履行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原告马俊华自2006年起虽然通过民政部门给孙女马雪睛办理了孤儿救助,但民政部门每月发放的补助金也不能满足马雪睛的全部生活和学习所需。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02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114378元计算缺乏依据。但被告身为母亲,未尽到母亲的责任,应当适当的补偿原告这么多年抚养孙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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