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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杀婴凶手被判死刑 凶手拒绝签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3
核心提示:震惊岭南的杀婴案凶手黄明兴31日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103918.11元人民币
震惊岭南的杀婴案凶手黄明兴31日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103918.11元人民币。

  据中山中院查明,2013年3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明兴吸食毒品后携带砍蕉刀、裁纸刀和剪刀各一把,到民众镇上网村被害人杨某文家中,以找杨某文为由,强行将其一岁半的小女儿杨某敏抱到北则五街30号门前。杨某文祖母陈某好等人劝说后,黄明兴一度将杨某敏放掉,陈某好拉杨某敏离开时,被告人黄明兴突然用砍蕉刀猛砍杨某敏头部及被害人陈某好脸部、头部,致杨某敏当场死亡,陈某好受伤。

  接着,被告人黄明兴又窜至上网村北则六街,找到在该处打麻将的杨某文,持砍蕉刀连砍杨某文头、脸部,被他人制止后即丢弃砍蕉刀逃离。随后,被告人黄明兴又窜至浪网大道被害人周某娇家中,持周某娇家中厨房里的菜刀猛砍周某娇及其怀中的婴儿林某君(2个月)头部,致林某君当场死亡,周某娇受伤。

  作案后,被告人黄明兴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敏、林某君均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好、杨某文、周某娇损伤为轻伤。

  中山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明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黄明兴在犯罪后能打电话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本可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其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于是遂作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黄明兴没有表示是否要上诉,但拒绝在宣判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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