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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前怀孕又流产 是否可以终止顺延合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5
核心提示:  曹女士来电咨询:我是某公司职员,2009年8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

  曹女士来电咨询:

我是某公司职员,2009年8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2011年5月,我发现怀孕,即向公司说明了这一情况。公司原本打算在我7月份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我续签,得知我怀孕后,便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

2011年7月20日,我不幸流产,此时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便向我发出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请问,公司单方面和我终止顺延合同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员工进入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后,即使其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

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

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

你系怀孕后自然流产,应当享有30天的产假。即使在此期间原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也应当将合同期限顺延至你产期结束,才能与你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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